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竞赛活动的组织规划和管理,提高学生竞技水平,使竞赛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赛活动是指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主办或组织参加的校内、校外的各项比赛,校内指大学生体育艺术文化节系列活动和学校田径运动会。校外主要是指由安徽省教育厅认定的各项A类、B类赛事。
第三条 竞赛活动要突出立德树人、弘扬体育精神。通过竞赛活动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营造校园体育文化氛围,凝塑学校体育文化精神,提高身体健康水平,发现体育优秀人才,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提前谋划。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年度体育竞赛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竞赛活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条 赛事策划、组织和实施。竞赛的组织、参赛和总结,要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群体活动与竞赛教研室统筹、组织、管理下进行,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场馆器材管理中心负责为竞赛活动提供场地、器材、设备等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竞赛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竞赛活动实施
第七条 校内赛事
校内各类赛事的组织与开展需纳入年度竞赛活动工作计划,原则上未纳入计划的不得开展。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由群体活动与竞赛教研室总体负责、统筹协调,各单赛事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项竞赛活动要早谋划、早准备、早告知,给各参赛单位留有足够组织参赛时间和空间,竞赛活动组织要程序规范、科学、合理,过程要公开、公正、透明;赛后有总结,及时完成经费结算与报销,过程性材料记录、收集完整,及时归档;注重宣传和对学生的育人教育引导。
第八条 校外赛事
群体活动与竞赛教研室负责做好教练员选拔工作,由部门统一下文聘任。聘期内教练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做好组队训练、考勤、参赛、经费预算、总结等工作,要有完整规范的训练计划,定期汇报训练情况,及时上报赛事进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