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生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完善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工作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本科医学教育国际标准》、《中国医学本科教育标准》(草案),以及国家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专业培养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蚌埠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特对原院教[2003]16号《蚌埠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选修课课程类型
第三条 我校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大类,其中任意选修课包括校内选修课和网络选修课两种形式,学生按要求进行选修。
限定选修课是为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扩大知识面,使学生学习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以及本专业大类里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要求学生在指定的专业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
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大知识面或对某些学科进行深入研究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及发展从中选择修读。
选修课开设范围包括人文素养、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卫生保健、心理卫生、艺术修养、信息管理、创新创业、医学前沿及医学边缘学科等方面。
第四条 选修课实行学分制,选修课程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16学时为1学分,每门任意选修课程(校内选修课程)学分为1~1.5学分。
第三章 选修课开设要求
第五条 课程方面:1、课程名称应规范。2、申报人须填写《蚌埠医学院开设选修课申请表》,以教研室为单位,经系部审核,于每学年第二学期12~13周报教务处审批。3、开设课程应提供主讲教师简介、课程主要内容、讲授提纲及教学进度等。
第六条 教师方面:1、教师应具有高年资讲师(任职3年)以上资历。2、每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只能开设1~2门选修课程。
第七条 学生方面:1、每名学生在同一学期最多可选修3门选修课程。2、以系统中公布的学生名单为准,学生必须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学习,不得无故缺席。3、未经批准选修的学生不得参加选修课程的考核,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不得重复选修。4、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相同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章 选修课学分要求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累计学分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毕业。
限定选修课:五年制专业12学分、四年制专业10学分;
任意选修课:五年制专业12学分、四年制专业10学分。
学分未修满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可作为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具体认定办法见《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蚌埠医学院社会实践课程化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第五章 选修课开设程序
第十条 拟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应在每学期第3周从网上公布的选修课目录中确认,并将结果反馈到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于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公布,供学生选课。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4周,教务处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公布确认的选修课目录、主讲教师简介、课程简介、授课提纲、课程安排表和学分分值。学生根据拟开设选修课要求,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进行网上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人数,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00人,最少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课程不开课,申请选修该门课程的学生可根据要求改选其它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每学期第5周,教务处于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公布符合开课条件的选修课课表,并正式开课。
第六章 选修课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选修课授课方式可以采用讲座、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方式,为不与各专业课程教学时间冲突,原则上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或晚上授课。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需严格按教务处下达的选修课开课通知进行教学,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课的,须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课。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网上选课而参加听课、考试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连续四个学期因选修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未能开设的选修课程将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选修课课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七章 选修课考核规定
第十九条 校内选修课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论文、调查报告等多种方式。网络选修课由学生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自主安排学习,修满规定课时后参加在线考试。
第二十条 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以上、任意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低于60分、任意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取得相应学分,不能参加补考(可重修或改选),亦不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参加选修课的学生不得中途停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学,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1/2以上(含1/2)学时者,本门课程无学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